交通事故贬值赔偿判决案例
时间:2019-11-07 点击:11742 次
案件一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案由:
两车因事故相撞,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事故中过错方赔偿由于撞击导致的车辆贬值费用和损失的眼镜费用、误工费用。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事故贬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0710元。
详情: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的德外大街时,因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碰撞到了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应为撞击受轻伤。经过公安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的公司先行支付了易先生医疗费用1200元。
案件中捷达轿车经由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后,易先生认为该车辆应为撞击造成了车辆的价值贬损,经过评估后车辆贬值为17000元,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用、误工费、评估费用共计20710元应该得到赔偿,故上诉至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赔偿车辆贬值费用按键核心问题,而侵权赔偿应以赔偿被侵权方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捷达车因单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引起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易先生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件二
来源:
搜狐
案由:
安正公司购入半年的奔驰车因为事故造成贬值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及车主闽旭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判决结果: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用8万元整。
详情:
安正公司花费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半年的奔驰车了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起亚轿车司机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判定车辆事故贬值费用为8万元。
为此,安正公司向良庆区法院提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用67421.81元,车辆贬值损失8万元以及车辆贬值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调解结果,已经做出了双发对事故责任承及赔偿事项的规定,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而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超过交警调解后的认定范围,并认为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面委托进行属于不公平行为,评估价值也不真实,另外即便需要作出贬值赔偿,贬值赔偿也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时因肇事教程再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赔偿额度内的法定义务。
同时由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使用仅有6个月,属于新车范畴,虽然事故造成的破坏已经修理,但车辆修复后无法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与性能状态,而在机动车交易中,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要低与无事故车辆,所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确实存在车辆贬值的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此,安正公司的车辆贬值损失请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评估价格真实性,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车辆事故贬损鉴定价值不实的相关证据,法院对于之前评估的损失价格8万元给予认可。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维修费用65421.81元、事故贬值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80000元,共计145421.81元。
北京坚实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为国家正规注册认可的机动车评估机构,专业为客户开具车辆资产相关的司法效力报告,报告全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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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
案由:
两车因事故相撞,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事故中过错方赔偿由于撞击导致的车辆贬值费用和损失的眼镜费用、误工费用。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事故贬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0710元。
详情: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的德外大街时,因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碰撞到了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应为撞击受轻伤。经过公安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的公司先行支付了易先生医疗费用1200元。
案件中捷达轿车经由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后,易先生认为该车辆应为撞击造成了车辆的价值贬损,经过评估后车辆贬值为17000元,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用、误工费、评估费用共计20710元应该得到赔偿,故上诉至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赔偿车辆贬值费用按键核心问题,而侵权赔偿应以赔偿被侵权方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捷达车因单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引起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易先生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件二
来源:
搜狐
案由:
安正公司购入半年的奔驰车因为事故造成贬值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及车主闽旭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判决结果: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用8万元整。
详情:
安正公司花费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半年的奔驰车了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起亚轿车司机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判定车辆事故贬值费用为8万元。
为此,安正公司向良庆区法院提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用67421.81元,车辆贬值损失8万元以及车辆贬值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调解结果,已经做出了双发对事故责任承及赔偿事项的规定,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而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超过交警调解后的认定范围,并认为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面委托进行属于不公平行为,评估价值也不真实,另外即便需要作出贬值赔偿,贬值赔偿也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时因肇事教程再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赔偿额度内的法定义务。
同时由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使用仅有6个月,属于新车范畴,虽然事故造成的破坏已经修理,但车辆修复后无法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与性能状态,而在机动车交易中,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要低与无事故车辆,所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确实存在车辆贬值的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此,安正公司的车辆贬值损失请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评估价格真实性,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车辆事故贬损鉴定价值不实的相关证据,法院对于之前评估的损失价格8万元给予认可。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维修费用65421.81元、事故贬值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80000元,共计14542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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