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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资质的解释:
1.对于所谓的“法院指定鉴定评估机构”,是完全不存在的。所有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获批可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相关事务的企业和单位所具备的资格与资质是完全一致的,其所开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也是完全同等的,任何法院也从未“指定”任何一家鉴定评估机构为“御用”。所谓的名录只不过是各地区法院的一项便民措施,好比辖区内评估机构通讯录,非强制登记,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其旨意在帮助无法自行找到鉴定评估机构的原告和/或被告可以更便捷的与评估机构进行联系,安排或咨询鉴定评估相关流程及事务。
2.所有中国大陆境内及港澳台地区的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均为民间组织,其认证在任何纠纷及诉讼审理中都不具有特殊性。
3.我司作为国家正规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于不符合国家贬损标准的事故车辆不给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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